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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進半導體封測研究所獎助金

國立中山大學半導體及重點科技研究學院學生參與實習保密及獎助金核發機制

(僅先進半導體封測研究所精密電子零組件研究所適用)

一、行政院訂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並將相關法規鬆綁,由國發基金及重點領域企業共同挹注資金,協助頂尖大學與重點企業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及補足相關人力需求。為強化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及協助補足相關重點產業發展所需科技人才缺口,本研究學院積極引進社會資源,與企業共同培養重點領域產業所需人才;並且建立完善培育機制、就業進路選擇輔導及媒合機制。

二、適用對象︰經本研究學院招生錄取入學且與本學院簽署「學生參與實習保密切結書」及「學生獎助金核發與返還同意書」之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三、獎助金措施︰ 

(一) 本學院引進企業資源,由業界投入培育經費、實習場域所需精密設備儀器、技術與知識、業界師資及相關支援人力,並提供學生在校就學期間之修課/實作獎助金,及學生畢業後至培育企業就業的機會。
(二) 學生請於報名時提出「參與實習保密切結書」,以配合研究學院規劃培育措施。
(三) 學生於畢業後應至培育企業就業以二年為原則。具有兵役義務者,其就業期間之採計得配合役期延後至退役後。
(四)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受領獎助金,並返還已受領之獎學金。但死亡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經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上層級,開立認定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證明者,或因事故致家庭巨變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經本學院實訪查證,由學院與培育企業核定者,得免返還已受領之獎助金或免履行就業義務:

  1. 因擬轉學、轉所且經學院輔導仍無法延續參與培育或放棄、被應令退學、開除學籍或無故輟學。
  2. 因辦理退學或經核准休學未復學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
  3. 畢業後三個月內未至培育企業就業或至其他企業服研發替代役。
  4. 學生至培育企業實習期間違反保密義務或培育企業管理規則者。
  5. 學生畢業後連續就業未滿二年或培育企業規定之最短服務年限(取期間較短者),應依其未就業之月數比例返還碩一獎助學金;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五) 獎助金核發及返還:

  1. 碩一:每學期核發獎助金總額8萬元,返還時以學期為單位(每學期8萬元),不足一學期者免返還該學期獎助金。
  2. 碩二、碩三:每學期核發獎助金總額21-24萬元,返還時以碩一受領之獎助金總額新臺幣16萬元為上限,畢業後亦同。

四、保密協定措施:學生碩一至碩三期間規劃27學分的企業實習課程,學生應於報名時完成簽署保密切結書。

五、學生就學期間,除了參與培育企業之實習課程外,應參與培育企業之現場實作與議題討論,且得列計當學期實習課程之平時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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